一、公司減資具體操作流程
公司減資需要按照法定的程序進行,否則無法達到減少注冊資本的目的,其程序大致如下:
1.股東會決議。該決議內容包括:
(1)減資后的公司注冊資本;
(2)減資后的股東利益、債權人利益安排;
(3)有關修改章程的事項;
(4)股東出資及其比例的變化等。公司作出減資決議時,應注意公司減少資本后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額。
2.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。
3.通知或公告債權人公司應當自作出減少注冊資本決議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,并于3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。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,未接到通知書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45日內,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。
4.變更登記。
二、公司注冊資金減資條件
按照資本不變原則,公司的資本是不允許減少的。我國法律允許減少資本,但需明確一定的條件:
1.原有公司資本過多,形成資本過剩,再保持資本不變,就會導致資本在公司中的閑置和浪費,也增加了分紅的負擔。
2.公司嚴重虧損,資本總額與其實有資產懸殊過大,公司資本已失去應有的證明公司資信狀況的法律意義。
股東大會作出減資的決議,并相應對章程進行修改,必須經代表2/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。同時,對于減資,公司減資后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額。
三、公司減資登報期限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》第一百七十七條規定,公司需要減少注冊資本時,必須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。公司應當自作出減少注冊資本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,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。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,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,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。